(2016)鄂0112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勇与武汉高尔夫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武汉高尔夫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072号原告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高尔夫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先,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武汉高尔夫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张勇并未在2017年5月22日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