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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季永基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季永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城大庆路北福苑1、2、3、4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志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季永基,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生,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五里牌村玉晖路31号,身份证号码352224198011114331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季中海银行存款九万九千七百二十二元(99722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