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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正新,干国武,干燕春,邓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788号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新。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干国武。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干燕春。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涛,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负责人:胡书钦,经理。上诉人暨���上诉人方正新、干国武、干燕春、邓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方正新、干国武、干燕春、邓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正新、干国武、干燕春、邓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正新、干国武、干燕春、邓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上诉人方正新、甘国武、干燕春负担25.00元,邓春负担27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王建明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