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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诉前保全四川荣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荣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财保9号之一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10号。负责人:史亮。代理人:卢晓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代理人:刘炜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荣信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9层1940号。法定代表人:陶希曦。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纺东路588号总部基地5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李建忠。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诉前保全四川荣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川0104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荣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67万元。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荣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67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