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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新建、雷荣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建,雷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273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建,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雷荣君,男,1958年9月6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周新建与被执行人雷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雷荣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新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2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新建发现被执行人雷荣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42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