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华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华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华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万德花园3-1-102。法定代表人齐焕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燕斌,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上诉人天津华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要求确认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天津市南开区万德花园项目9220-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全部分摊给一期业主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将天津市南开区万德花园项目9220-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全部分摊给一期业主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并不具体,经释明,原告仍以原诉讼请求起诉,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天津华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上诉人天津华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一审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的《司法建议书》已确认了被上诉人将9220-2地块土地使用权全部分摊给一期业主的行政行为有误。本次诉讼就是对被上诉人迟迟无法更正而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诉讼请求明确。一审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具体驳回起诉违背客观事实。2.被上诉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并一直认可其分摊行为存在错误。故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在原告就天津市南开区万德花园项目尚有7万余平方米(含地下)建筑项目未建设的情况下,将9220-2地块土地使用权全部分摊给一期业主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91818412元或者给予原告同等价值的可供开发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一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诉讼请求不具体裁定驳回天津华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显系不当。一审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行初1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王桂英审 判 员 邸鹤龄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