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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康某某、康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杨某某,杨某,康某某,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黄陵县高阳路19号负责人庞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康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寇某某,女。本院在执行(2015)黄证执字第02号执行证书中所确认的中国某银行与杨某某、杨某、杨某某、康某某、杨某某、寇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中国某银行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本金及利息6818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法立案。2017年5月12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杨某某、康某某、杨某某、寇某某送达(2017)陕0632执9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68180元,并申请负担执行费922元。2017年5月12被执行人杨某履行执行款67196.62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922元。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已领取执行款67196.62元,利息984.16愿意放弃,不再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证执字第0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耿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