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永华与朱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华,朱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512号原告:周永华,男。被告:朱明全,男。原告周永华与被告朱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周永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华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阮枭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