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国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249号罪犯黄国华,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国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4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277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国华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获奖励分87.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赖政权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健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