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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岩罕温、玉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岩罕温,玉南香,岩罕帕,岩在留,玉应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8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100号。主要负责人:杨文勇,职务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岩说,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市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岩罕温,男,1970年4月7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被告:玉南香,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被告:岩罕帕,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被告:岩在留,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被告:玉应吨,女,1940年4月19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岩罕温、玉南香、岩罕帕、岩在留、玉应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审判员 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岩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