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振东与林军、休宁县平安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东,林军,休宁县平安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07号之一原告:吕振东,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23号锦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委托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军,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休宁县平安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休宁县商山镇瑶溪村。法定代表人:林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吕振东与林军、休宁县平安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振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振东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东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37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章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 臻附:涉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