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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翟彦宗、翟彦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翟彦宗,翟彦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779号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杨祎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胜佳庆,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翟彦宗,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翟彦飞,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彦宗、翟彦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翟彦宗、翟彦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雅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