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庆玲与赵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玲,赵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656号原告:周庆玲,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荆河西区。被告:赵艳秋,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周庆玲诉被告赵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周庆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庆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到取2300元,由周庆玲负担。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