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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庆玲与赵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玲,赵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656号原告:周庆玲,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荆河西区。被告:赵艳秋,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周庆玲诉被告赵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周庆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庆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到取2300元,由周庆玲负担。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