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春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春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425号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超,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春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宁安市。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春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自然信息不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