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天会与姜维、姜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会,姜维,姜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593号原告:徐天会,女,生于1978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姜维,男,生于1982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姜明生,男,生于1957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徐天会与被告姜维、姜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徐天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裴如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