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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天会与姜维、姜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会,姜维,姜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593号原告:徐天会,女,生于1978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姜维,男,生于1982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姜明生,男,生于1957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徐天会与被告姜维、姜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徐天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裴如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