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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荣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刑初41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荣辉,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住明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7日,由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溪县看守所。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荣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雄、余冰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荣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胡荣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G×××××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明溪县胡坊镇胡坊村古月桥头时,碰撞到廖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闽G×××××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廖某报警后,明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胡荣辉到明溪县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乙醇浓度为134.24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胡荣辉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胡荣辉与廖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荣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人聂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明溪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被告人胡荣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荣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胡荣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荣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滢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