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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程正仁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正仁,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文盲,农民,住武宁县。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4月1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正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饶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正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7时许,被告人程正仁驾驶赣G×××××二轮摩托车搭乘程某,沿武宁县澧溪镇烟安线公路自安乐往大源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郭坑路段时,与对向朱某驾驶的赣G×××××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程正仁与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正仁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朱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程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正仁在现场等待交警投案。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程正仁与被害人朱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朱某家属人民币140,000元,并已实际支付。被害朱某海的家属与被害程某先对被告人程正仁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性能及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程某先的证言、被告人程正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正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事故现场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中另造成一名人员受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与被害朱某海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朱某海的家属与被害程某先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正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伍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