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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润与临武县亿鑫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临武县亿鑫选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12号原告:李润,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舜峰镇。被告:临武县亿鑫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武县土地乡。法定代表人:曹仁宣,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润与被告临武县亿鑫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李润负担。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江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