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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潘灵芝与周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灵芝,周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057号原告潘灵芝,女,汉族,1983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楠楠,女,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东宁县。上列原告潘灵芝诉被告周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及利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25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325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6年6月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楠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潘灵芝借款本金人民币325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25000元为本金,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至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毓纯书记员  孟祥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