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大陆马牌(中国)有限公司与合肥江南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合肥江南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874号原告: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南岗科技园大别山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928140634。法定代表人:RALFHANSCRAMER,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江南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福州路与玉龙路交口塘西河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86845M。法定代表人:程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张玉保,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江南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文生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