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天津峰利蒙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峰利蒙瑞特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财保38号申请人天津峰利蒙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满井子村。法定代表人赵勇。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半泾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裘其华。申请人天津峰利蒙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232785.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相应的现金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6月2日,本院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峰利蒙瑞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欣科导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232785.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荣祖审 判 员 钱一军审 判 员 顾 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邹理华书 记 员 蔡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