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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美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榕,王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美榕。被执行人:王志义。申请执行人李美榕与被执行人王志义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02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志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义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美榕借款20万元及利息15.2万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0元,执行费5235.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志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成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 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