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拜城县众泰煤焦化有限公司与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城县众泰煤焦化有限公司,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30号申请执行人:拜城县众泰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法定代表人:毛志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贺伟,男,汉,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拜城县。被执行人: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艾尔木东乡。法定代表人:曲为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拜城县众泰煤焦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新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