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与张仙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张仙青,张占香,张仙春,秦玉勉,赵熙本,徐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地址:抚松县。被执行人张仙青,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占香,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仙春,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秦玉勉,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赵熙本,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徐继花,女,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仙青、张占香、张仙春、秦玉勉、徐继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执行人张仙青、张占香、张仙春、秦玉勉、徐继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