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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纪凤与刘义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凤,刘义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439号原告:纪凤,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刘义奎,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告纪凤诉被告刘义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纪凤于2017年6月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义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凤撤回对被告刘义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凤负担。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军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