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XX与乌兰浩特市瑞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乌兰浩特市瑞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757号申请人:XX,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瑞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街陵园路。法定代表人:白相义,经理。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瑞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预告登记权利人为XX的兴安盟房预乌兰浩特市字第41010131519315号房屋予以保全(房屋坐落乌兰浩特市札萨克图中街南侧,明水路西侧7-1-902)。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请求保全上述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预告登记权利人为XX的兴安盟房预乌兰浩特市字第41010131519315号房屋(房屋坐落乌兰浩特市札萨克图中街南侧,明水路西侧7-1-902)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郭长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何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