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晓威、任露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晓威,任露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554号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军,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湘,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晓威,男,汉族,1957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任露铭,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晓威、任露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晓威、任露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