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与李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慧,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慧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执行款本金及利息35000元,于2017年6月15给付完毕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盛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