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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庞某与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540号原告:庞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齐某,女,自然身份不详,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庞某与被告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齐某准确个人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