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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2016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5月21日14时醉酒驾驶黑G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原鸡东县石河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74mg/100ml。被告人李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李某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忠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