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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太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装饰工程分公司与都江堰银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太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装饰工程分公司,都江堰银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908号原告:四川省宜宾太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装饰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智勇,系总经理。被告:都江堰银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杨明华。被告: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吴桂全。原告四川省宜宾太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装饰工程分公司诉被告都江堰银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宜宾太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装饰工程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宾太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装饰工程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宾太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装饰工程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太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装饰工程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易新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