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家庄泽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争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泽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争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1民初404号原告:石家庄泽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峰大街218号66-1-803。法定代表人:刘佳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少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武争乐,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原告石家庄泽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争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泽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泽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朝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