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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荣炜与黄长生、沈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炜,黄长生,沈在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518号原告:李荣炜,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黄长生,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沈在田,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李荣炜与被告黄长生、沈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李荣炜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荣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荣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荣炜负担。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