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荣炜与黄长生、沈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炜,黄长生,沈在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518号原告:李荣炜,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黄长生,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沈在田,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李荣炜与被告黄长生、沈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李荣炜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荣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荣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荣炜负担。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