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树亭、陈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亭,陈庆忠,刘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857号申请人:刘树亭,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陈庆忠,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刘桂香,女,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树亭与被申请人陈庆忠、刘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树亭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