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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71号原告:周某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禅堂乡三周村后周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01011856。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禅堂乡河北村小卓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雨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