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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庆军、李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庆军,李中海,魏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庆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贵华。上诉人宋庆军因与被上诉人李中海、魏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5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宋庆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改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时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上诉人并不知情借款用于非法集资,故一审驳回上诉人诉请错误。宋庆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80万元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对清偿原告借款80万元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清偿借款的违约金3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6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津丽公(济)立字(2016)572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李中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现原告所诉被告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宋庆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预收的5933元,保全费4553元,共计10486元,全部退还原告宋庆军。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上诉人所诉被上诉人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宋庆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杨 琳审判员  李 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智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