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某罚金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人民法院,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63号之一申请人平舆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平舆县东皇大道193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43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乔庄村5号院本院(2011)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闫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