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掌娟与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掌娟,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545号原告:叶掌娟,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涛,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叶掌娟与被告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叶掌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掌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掌娟撤诉。本案诉讼标的168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3660元(原告已预交),审理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635元退还原告叶掌娟。审 判 长 吕红梅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