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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顾桂兰与陈俐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桂兰,陈俐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顾桂兰。被执行人:陈俐如。本院在执行顾桂兰与陈俐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桂兰与被执行人陈俐如已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顾桂兰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02执26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陈俐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顾桂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蒲春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