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厉相奇与刘曜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相奇,刘曜华,王燕,厉东海,沙花,刘怀西,吴青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960号原告厉相奇,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曜华,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燕,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厉东海,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沙花,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被告厉东海之妻。被告刘怀西,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吴青美,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被告刘怀西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相奇诉被告刘曜华、王燕、厉东海、沙花、刘怀西、吴青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相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5000元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或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55000元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或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