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苍溪县农业局与李德淑农业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溪县农业局,李德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24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业局,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法定代表人:范毅邦,局长。被申请人:李德淑,女,生于1967年09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业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农(屠宰)罚(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审查执行的苍农(屠宰)罚(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审查执行的苍农(屠宰)罚(2016)010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苍农(屠宰)罚(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君国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人民陪审员张艳华书 记 员 孙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