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俊任与唐连喜、郑凤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任,唐连喜,郑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周俊任,男,汉族,1978年4月29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唐连喜,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郑凤英,女,汉族,1962年12月2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本院在执行周俊任与唐连喜、郑凤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姓名有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91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冰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