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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山市花桥资产经营公司与昆山桂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陆金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花桥资产经营公司,昆山桂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陆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花桥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05862-2。法定代表人:金建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桂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城村,组织机构代码78498124-8。法定代表人:陆金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金宝,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花桥资产经营公司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昆山市花桥资产经营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上述事实有撤回申请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花桥资产经营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