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叶某某、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叶某某与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时候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12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