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钱桂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桂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614号张桂荣,女,1954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钱桂玲,女,197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桂芬,女,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荣诉被告钱桂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荣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桂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荣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桂荣撤回对被告钱桂玲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桂荣负担。审判员 霍春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