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卢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宝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于宝清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宝清县小城子镇。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宝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被宝清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宝清县宝清镇。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宝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被宝清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宝清县人民法院审理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卢某犯伪证罪,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黑052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卢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卢某犯伪证罪、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吉臣审判员 冯敬坤审判员 王桂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嘉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