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世江与徐奇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江,徐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40号申请人:陈世江,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徐奇云,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阿月镇。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陈世江申请执行徐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徐奇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城郊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奇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城郊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的账户存款297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