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8584姜惠娟与尹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惠娟,尹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584号原告:姜惠娟,女,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杭,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文勇,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代表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辉,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惠娟与被告尹文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惠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惠娟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姜惠娟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