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立强与任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强,任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100号原告:刘立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佃军。被告:任树飞。原告刘立强与被告任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强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保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