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龙敏仁、黄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敏仁,黄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龙敏仁,男,1993年8月11日生,汉族,吉安市永新县人,现住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黄志华,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现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敏仁与被执行人黄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志华的身份信息有误。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龙敏仁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敏仁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龙敏仁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 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